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怨偶分居23年、高齡90 高院不准判離

新頭殼newtalk2014.07.22 曹漢陽、陳思穎/台北報導婦女團體今(22)日召開記者會表示,台灣民法在離婚判決方面難以反映社會變遷和需求,高齡90歲、頭髮花白、拄着步行輔助器的余女士淚訴,她與先生分居23年了,現在法院不讓她離婚,她憤怒地說,「不離婚,死不瞑目」。民團呼籲,應盡速修改離婚法規,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事由,高等法院也應盡快落實設置家事專庭或家事專股。民團指出,台灣民法曾因裁判離婚要件過於嚴格,增訂第1052條第2項概括離婚事由,但難跟上社會的快速變遷,法官在引用法條上也趨於保守,使得感情破裂的夫妻只能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或不得已提出分居,分居後的夫妻因生活上鮮少往來,更加深提出離婚事由的困難,使向法院訴請離婚難上加難。民團表示,地方法院設有專門的家事法庭,法官擁有專業訓練,讓他們得以作出合理的判決,但高等法院雖設有家事法庭,但實際上卻未明確落實,若法官的性別及專業素養不足,容易做出光怪陸離的判決,損害受害者的權益。余女士哽咽地說,夫妻40多年她只能忍氣吞聲,有次她帶小叔去買衣服,只是回家稍晚,先生就打她耳光施暴,那是她第一次提出離婚要求,先生除了暴力相向外,還有外遇,在無比絕望的心情下,2011年2度向先生提出離婚,但他卻把離婚協議書撕毀,丟進馬桶沖掉。余女士說,先生那樣霸道的人,她受不了,如果她先生先死,她也不要做他的未亡人,如果她先死,她也不要入他家的祠堂,余女士想要有尊嚴地活在世界上,不管怎麼樣都要離婚。她向法院提訴起離婚,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以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」判決准予離婚,不料余女士丈夫上訴到高等法院,先前的離婚判決遭到「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」駁回。高等法院(簡稱高院)駁回一審的離婚判決,主要理由為兩造分居後仍會出遊或聚會,其間雖曾發生不愉快事件,但都屬偶發且無法避免,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婚姻無法維持。余女士憤怒地說,「高等法院不公平」,她們分居2、30年,平常就像陌生人一樣,高等法院判判不能離婚是因幾十年前曾一起出去,那是為了參加孫子在日本的入學典禮,因為孫子要求她一定得參加,她不能不去,但全程沒有跟丈夫講話;另一次去歐洲,則是其丈夫一意孤行,其夫報名完後,完全沒有問過余女士的意見,余女士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就收到繳費單,到歐洲後,「整個行程就像狗一樣跟著」。另外,余女士的三媳婦於會後表示,有次女兒帶一隻幼小的流浪犬回來,結果她的公公不悅便將幼犬摔到地上,導致幼犬腦震盪,走路都不穩。她也說到,余女士先前在國小教書,於校內備受尊重,但卻遭到受日本教育的丈夫霸凌,所以自1991年就與丈夫分居,並一心想要離婚。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說,余女士自1991年就與丈夫分居,長達8000多天分居的事實,法官卻以幾十天的相聚駁回離婚判決,余女士也在1996年就除掉冠夫姓,以示斷絕夫妻關係的心意,卻被高院以為是「丈夫尊重妻子的表現」,婚姻的破綻反被顛倒扭曲。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指出,我國民法親屬編的離婚要件過於嚴苛,增訂的1052條第2項仍採有責主義,針對此事件,民法第1052條明列,夫妻之一方,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怨偶分居23年-高齡90-高院不准判離-12241591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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